为尽快落实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建立民事案件“两提示一敦促”工作机制的意见》,西峡法院于2月2日随判决书向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原、被告分别送达了《申请执行提示书》《执行风险提示书》和《敦促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
原告马某、庞某与被告余某、西峡某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峡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先后经过两次开庭,于2023年2月2日审结,判决被告某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庞某工程款513800元。为了敦促某学校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降低执行成本和涉执风险,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风险进行预警,提醒某学校“拒执”可能增加的费用成本、失信后果和面临的法律惩戒举措,西峡法院在向被告某学校送达判决书时,向其一并送达了《敦促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同时,也向原告马某、庞某送达了《申请执行提示书》和《执行风险提示书》,提醒其在被告某学校未及时履行生效文书时,及时启动申请执行程序,为马某、庞某提供申请执行的法律指引和帮助,并告知其执行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避免因延误申请造成利益受损,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实现胜诉权益。
近年来,西峡法院执行案件收案数逐年大幅度增长,人案矛盾突出,在持续开展多元化诉源治理,减少诉讼案件量,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数量外,该院还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生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先后推出了《自动履行证明书》《信用修复证明》和“诚信履行贷”等一系列正向激励措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随着“两提示一敦促”工作机制的落实,将有效压缩民商事特别是涉企案件从纠纷发生到权利实现的间隔时长,提升司法效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保障胜诉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及时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