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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2-04-14 08:57:56


            案例三:李某与南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基本事实】

            2019年4月23日,被告南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公司)登记成立,股东为刘某、原告李某,刘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3月11日,原告为了解公司经营盈亏情况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某邮寄了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及公司盈亏情况的请求函。同日,被告娱乐公司总经理吴某签收了该邮件。被告娱乐公司在15日内没有让原告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也没有给予原告书面回复。2020年3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要求对被告娱乐公司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会计财务账簿(包括手工账簿、电子账簿)予以固定,同日,西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娱乐公司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会计财务账簿(包括手工账簿、电子账簿)予以固定,随后本院执行部门对相关财务资料予以固定。2020年4月2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2020年4月27日下午16时至2020年4月30日凌晨3时,被告娱乐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股东会议,被告娱乐公司股东刘某、李某对公司开业前的投资进行了审核确认,对2019年8月25日开业至2020年1月23日公司放假前的经营状态、收入情况进行了账目审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李某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负主要责任,公司资金收入转入李某提供的银行卡,股东刘某、李某在股东会会议纪要签名确认。在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公司已于2020年4月27日下午召开股东会,且公司现由原告李某担任财务总监,清楚每日经营收支情况,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原告李某作为被告娱乐公司依法登记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依法享有查阅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的权利。原告为了解公司经营盈亏情况申请查阅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理由正当。被告娱乐公司收到原告的查阅书面申请后,未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让原告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也没有给予原告书面回复不让查阅的理由,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在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后,被告娱乐公司召开股东会,在股东会议上,被告娱乐公司让原告查阅、审核了原告诉请的公司财务会计账目,履行了公司法规定的义务。原告认为查阅的时间较短,原告没有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参与辅助查阅、审核,坚持要求进行再次查阅;被告认为已经履行了让原告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目的义务,原告要求再次查询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拒绝原告再次查阅。本院认为,原告已经行使了查阅被告公司财务会计账目的权利,被告已经履行了配合查阅的义务;原告在之前的查阅过程中没有聘请专业人员辅助查阅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原告要求本院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再次查阅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原告再次查阅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是在原告提起诉讼之后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案件受理费、诉前证据保全费应由被告负担。故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诉前证据保全费由被告娱乐公司负担。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西峡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及时对被告娱乐公司的相关会计财务账簿(包括手工账簿、电子账簿)予以固定,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有效的督促被告娱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依法保障李某作为股东的知情权。此外,本案的审理有效化解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在依法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亦注重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进行合法的引导,对于实现公司依法正常经营与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责任编辑:西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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