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南阳市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赵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仍有权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基本事实】
2014年6月12日,原告南阳市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活用品公司)经唐河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自2014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1日,公司股东为钱某、赵某、孙某,其中股东赵某认缴出资额20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19年6月11日。生活用品公司自2017年下半年起一直处于停止经营状态,2019年6月11日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后,未通过股东会决议延长公司经营期限,2019年8月19日被工商机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但亦未解散公司也未组织进行公司清算。直至2020年4月,原告生活用品公司提起诉请要求赵某向原告支付认缴出资200万元;庭审中被告赵某承认自己未履行出资义务。
【裁判结果】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赵某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向原告履行出资并赔付逾期出资利息损失的义务。原告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但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并不影响股东继续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也与股东继续在公司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中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相矛盾。被告辩称原告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股东的出资问题只能在公司清算程序中解决,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要求被告履行出资义务是原告的正当权利,被告辩称原告是恶意诉讼没有事实依据,故判决:被告赵某向原告生活用品公司支付出资款200万元,并承担相应逾期出资期间的利息。本案判决后被告赵某不服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请求,该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督促公司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00万元,案件的审理对于公司企业在设立、注册登记、经营过程中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制和警醒教育,有利于保障和实现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与管理,平等的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构筑稳定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