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218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A,男,1985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7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6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靳A饮酒后驾驶豫PNS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项城市青年路中段附近时,被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后经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靳A血样检测结果为123.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A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A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李亚南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项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