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据房屋归属始成“迷” 靠人证使用房产终败诉 作者: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时俊亚 赵民 发布时间:2023-01-30 17:10:40
父母离世
亲兄弟因房屋归属问题产生纠纷
仅依据村民口头证言
能否证明该房产归属?
来看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回顾
李老汉和齐老太共有四子一女
分别是老大、长女、老二、老三、老四
二老去世后
留有位于中站区三间楼房一座
价值10万元
兄妹五人商议对该处房产进行分割
老二却声称该处房产属于自己独有
老三老四遂将老二诉至法院
要求分割该遗产房屋
诉讼中
老大和长女表示
放弃对争议楼房的继承权
不参与分割
被告老二申请出庭的证人的证言
均系听李老汉所说
属于间接证据
不能证明争议房屋已经分给被告的主张
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指向
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首先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本案中
原、被告的父母已经去世
就其父亲在1986年购买的小楼
是否为老人遗产的问题
从其提交的证据看
如该事实确实存在
同为儿女的老大和长女均未提及此事
而二原告又不认可该事实
仅依靠村内其他人员的间接证明
不足以印证该事实确实存在
故应当认定争议房产其父亲并未处分
仍然属于遗产
现原告要求分割
法院予以支持
因继承人老大、长女表示放弃继承
故上述房产由原、被告兄弟三人分割
考虑老二在该房屋居住达二十年以上
且对该房屋进行了数次修缮和维护
结合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10万元的事实
法院酌定该房屋归老二所有
老二补偿老三、老四各2万元
一审判决后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焦作中院,经审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空口无凭,立字为据。
当遇到分家、遗嘱的涉及大额财产的处分时
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
作出对财产处分情况清晰的意思表示
并由协议人签字
否则
将使财产处于归属不明的状态
一旦发生纠纷
既加大了法院审理难度
也容易使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举证问题而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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