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源汇区法院审结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
看似是简单的拖欠维修款,
但签订维修合同盖的章是借的,
那么这钱到底该哪个公司偿还?
如何偿还?
基本案情
甲公司将公章出借给乙公司使用,
双方对公章使用签订了协议。
之后
乙公司用甲公司公章与漯河市某修理厂
签订电机修理合同一份,
约定维修直流电机一台维修费26000元。
维修结束后,
乙公司支付某修理厂维修费4000元,
但余款22000元至今未付。
现因22000元维修余款迟迟未结清,
某修理厂将甲、乙公司
起诉至源汇区法院。
法院判决
被告乙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漯河市某修理厂支付下余维修费22000元;
被告甲公司对被告乙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
有权直接向被告乙公司追偿,
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出借单位出借合同专用章,
出借单位应对借用人因借用印章引起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甲、乙公司签订了印章使用协议,
约定乙公司承担用章造成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因此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直接向乙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