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2020年7月,赵某入职鹤壁市某医院,从事救护车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5月,赵某确诊患有股骨头坏死疾病,鹤壁市某医院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向赵某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口头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后赵某经仲裁前置程序向法院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认真查阅了卷宗,考虑到该案争议焦点是对患病职工能否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经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了赵某的诉求。
法官评析: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职工患有疾病,企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职工患病存在医疗期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职工的医疗期时间与其工作时间长短相联系。本案中赵某在医疗期内,被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法院支持了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