彦某是一个农村妇女,和丈夫荀某结婚后,主要在家操持家务,由荀某外出务工挣钱,财产皆有荀某掌管。后荀某在外地打工时有了外遇,为此,双方矛盾激化,夫妻二人便分居,荀某不再给彦某生活费,致使彦某没有了生活来源,生活无着。由于孩子的原因,彦某还不想离婚。她想分割和丈夫的共有财产,但是,彦某不知道,她和荀某在这种婚内分居的情况下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夫妻共同财产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根据共同共有关系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亦不得划分内部份额,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夫妻关系后才能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但是,《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此条对传统民法共有理论进行了突破,允许共同共有人在有重大理由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
那么,何为重大理由呢呢?《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根据该案情反映的情况,并不属于上述“重大理由”,所以,在彦某、荀某婚内分居期间,彦某无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