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王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5日赵某某借王某某100000元,并向王某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一年六个月。到期后,赵某某仅支付原告利息2000元,王某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陕州区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判决生效后,赵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陕州区法院依法向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赵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赵某某无车辆、房产、存款、证券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因赵某某实施了拒绝报告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法院先后两次对其司法拘留,本案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履行,陕州区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二:高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间,高某某受雇于张某某务工,经结算张某某欠高某某工资5000元,经多次催要,高某某起诉至陕州区法院,案件审理中,因张某某下落不明,法院向其公告送达了应诉文书,后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高某某劳务工资5000元。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某下落不明,陕州区法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执行干警也多次前往其住所地,对其下落进行查找,并向其所在地村委进行调查核实,证实张某某确已下落不明。执行干警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张某某名下无任何可执行财产。针对本案查询结果,执行干警约谈并告知高某某,高某某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陕州区法院在该案执行中,已穷尽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房产等财产信息依法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法院还依法对其进行多次查找,也未发现其下落,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陕州区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