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田X与朱X返还原物一案,业经原阳县人民法院做出(2015)原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田X与被告朱X签订的《机动车辆转让协议》无效,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田X豫AP6H00号奥迪Q5轿车以及支付原告违约金9.4万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朱X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遂于2016年3月22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后,及时向朱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并先后两次将其传唤到法院谈话,但被执行人朱彦辉仍拒不履行义务。
结果:我院于2016年6月28日依法将其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二万元。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朱X承认错误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让其妻子带来五万元协议款。2016年7月23日双方所签协议到期,被执行人朱X却杳无音讯。田X便以朱X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将朱X告上法庭,我院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请求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依法侦查后将朱X逮捕并关押。期间,经私下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朱X的父亲带来所余协议款支付给申请人田X,该案执行部分结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以自诉启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从而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与自诉可以并行的程序。解释出台以来,一批抗拒执行的行为人受到法律惩处,有效遏制了各种抗拒和规避执行现象。在全社会形成了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不仅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对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