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淮滨县法院办理一起
因邻居随意更改入户门
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滕某系户门相邻的邻居。
该单元房间进户门按设计要求
是向室内开的门扇,
被告滕某在房屋装修时
却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
李某认为滕某私自改装入户门的行为
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给自己造成诸多不便,
故将滕某诉至法院,
要求滕某排除妨碍,
把进户门拆除重新安装朝室内方向开门。
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
被告擅自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
在开启、关闭入户门时占用一定的公共区域,
客观上对原告的出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
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判令被告滕某停止侵权,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外开入户门,
重新安装由外向内开入户门。
日常生活中,
邻居之间发生“磕碰”在所难免,
各方应当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
互谅互让、相互容忍。
但如果一方超越权利边界,
给相邻各方造成生活不便或严重影响,
超出容忍义务的范围,则构成侵权。
如本案中所述,
入户门外开造成邻居通行受阻
或存在重大的人身安全和消防隐患的情况下,
就需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近年来,
私改入户大门引发的诉讼屡有发生。
虽然入户大门归业主所有,
更换或安装入户大门系个人权利,
但行使个人权利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尊重相邻人意见,
并考虑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问题,
照顾其他相邻权利人的通行,
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