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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信阳审判

        信阳某业主私改入户门,被邻居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28 09:01:29


        近日

        淮滨县法院办理一起

        因邻居随意更改入户门

        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滕某系户门相邻的邻居。

        该单元房间进户门按设计要求

        是向室内开的门扇,

        被告滕某在房屋装修时

        却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

        李某认为滕某私自改装入户门的行为

        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给自己造成诸多不便,

        故将滕某诉至法院,

        要求滕某排除妨碍,

        把进户门拆除重新安装朝室内方向开门。

        图片

        法院判决

        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

        被告擅自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

        在开启、关闭入户门时占用一定的公共区域,

        客观上对原告的出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

        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判令被告滕某停止侵权,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外开入户门,

        重新安装由外向内开入户门。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

        邻居之间发生“磕碰”在所难免,

        各方应当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

        互谅互让、相互容忍。

        但如果一方超越权利边界,

        给相邻各方造成生活不便或严重影响,

        超出容忍义务的范围,则构成侵权。

        如本案中所述,

        入户门外开造成邻居通行受阻

        或存在重大的人身安全和消防隐患的情况下,

        就需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图片

        近年来,

        私改入户大门引发的诉讼屡有发生。

        虽然入户大门归业主所有,

        更换或安装入户大门系个人权利,

        但行使个人权利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尊重相邻人意见,

        并考虑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问题,

        照顾其他相邻权利人的通行,

        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来源:淮滨法院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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