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以来,被告人徐某华、赵某平、谌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常年来以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财等犯罪手段逐渐在当地形成威慑,为实施非法采砂造势。
特别是2013年以来,为实现非法采砂目的,被告人徐某华、赵某平、谌某多次对当地群众实施威胁、恐吓、滋扰行为,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
2017年,为了实现更大的非法采砂目的,被告人徐某华私自更改淮河河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引发群众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在实施非法采砂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华、赵某平、谌某伙同被告人马某强、余某强等人非法采砂,分别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徐某华、赵某平、谌某通过非法行为,逐渐积累了巨额财富,大量购置房产、汽车,购买巨额人身保险等。被告人徐某华、赵某平、谌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不法影响,有组织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赵某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谌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马某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余某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徐某华、赵某平、谌某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冲抵违法所得,多出部分予以退还,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马某强、余某强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的河砂45095.9立方米予以没收。对扣押的犯罪工具型号CLG855N柳工牌轮式装载机一辆、型号CLG925LL柳工牌液压挖掘机一辆予以没收。
被告人徐某华、赵某平、谌某、马某强、余某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严重超出许可范围采矿,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徐某华、赵某平、谌某的非法采砂行为,给淮河段河岸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给修复治理工作带来了严重困难,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徐某华、赵某平、谌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不法影响,有组织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一定区域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
通过扫黑除恶斗争,聚焦破坏生态环境领域的恶势力犯罪,突出从严从重打击,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突出打财、断血,加大涉黑恶财产的查处和执行力度。及时查清涉案财产,深挖利益链,依法采取查封、追缴、冻结、没收等方式,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查封、冻结了徐某华、赵某平、谌某等人名下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徐某华、赵某平、谌某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冲抵违法所得。
目前该案判决的财产刑已经全部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