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决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侵权人承担事故25%的赔偿责任,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和深思。
基本案情:2021年9月,张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舞阳县城某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胡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张某某驾车逃逸。
经鉴定,胡某某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8.3mg/100ml。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对胡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胡某某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交通事故损伤、饮酒等可作为诱因考虑。胡某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5564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5675.50元,合计642097.5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胡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近亲属作为原告依法享有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5564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5675.50元,合计642097.50元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胡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但是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胡某某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交通事故损伤、饮酒等可作为诱因考虑。由此可以认定,胡某某系死于冠心病急性发作,而交通事故损伤和饮酒仅是其死亡的诱因。鉴于交通事故损伤系胡某某死亡的诱因,酌定被告张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25%的赔偿责任,计算为160524.38元(642097.50元×2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
李晓燕 舞阳县人民法院民事二团队法官助理
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且案件数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明确各方责任,准确适用法律,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是审判机关的神圣使命。
本案中,交通事故导致胡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无其它因素,张某某应对胡某某近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赔偿。正是鉴于胡某某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交通事故损伤、饮酒等可作为诱因考虑的死因鉴定,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法官在查明事故责任划分、受害人死亡原因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本次交通事故的惨痛事实警醒我们:
1、少饮酒、饮酒后不驾驶车辆;
2、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积极救助伤员,而不应逃逸;
3、如果发生残疾、死亡等事实,应启动相关鉴定程序,查明造成残疾、死亡等事实的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