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为我们企业保驾护航,感谢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2022年6月14日,卫辉市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负责人向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赠送锦旗,再三表示感谢。
因买卖合同纠纷,2020年7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卫辉市某预制厂(以下简称预制厂)向原告劳务公司支付货款520446.31元及利息。劳务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
随后,执行干警依照程序向被执行人预制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预制厂未主动履行。2020年8月24日,执行干警对预制厂的一批建筑材料进行查封。迫于压力,预制厂履行部分执行款30万元,就剩余款项与申请人劳务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承诺于2021年1月20日前付清,但预制厂并未按期履行。
2021年1月28日,执行干警发现预制厂私自变卖部分已查封物品,立即约谈预制厂负责人,讲明其私自出售法院查封物的法律后果,严正告知若拒不交付出售款,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下达了涉嫌拒执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犯罪预告书,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和思想压力下,被执行人履行了执行款20万元。
2022年5月31日,执行干警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报案材料前,向被执行人下达最后通牒。看法院“动了真格”,6月13日,预制厂将剩余款项全部履行完毕,案件顺利执结。
凤泉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的工作理念,为企业合法经营保驾护航,但对恶意逃避执行、触碰法律底线的违法行为决不手软,充分发挥强制手段,重拳出击,严厉惩治,彰显执行力度和法律尊严,切实维护好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