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判参阅 -> 经验交流

        强化自动履行“四步走” 推进执源治理上台阶

        发布时间:2023-02-06 09:57:11


            如何构建“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新格局,是当前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课题。对此,要在源头治理上下功夫,通过“前端预防、以保促执、以惩促执、正向激励”“四步走”,提升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进而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

            前端预防,立审执衔接促自动履行。加强诉前引调,引导当事人先由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社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加强对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的指导,从源头上减少案件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落实立案提醒,告知当事人执行不能风险,让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后果有合理预期,有效减少执行不能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完善判决主文,将自动履行率或执行申请率纳入考核,推进审判法官兼顾执行,强化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执行通知程序前置,将执行程序中的执行通知书内容纳入判决书主文部分,督促激励自动履行。

            以保促执,多措并举提高财产保全率。做好保全申请引导,统筹立案和审判部门,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依法及时办理保全。集约办理保全工作事务,整合保全流程,完善业务标准,优化保全联动机制,提高保全工作效率。推广保全保险制度,可协调保险公司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财产保全保险工位,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责任保险服务。完善放宽审查机制,适当扩大申请保全的案件范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劳动薪酬、抚养、扶养、赡养及交通事故等诉讼案件,可依法加大依职权保全力度。探索向被保全人制发保全后果告知书,将案件一旦进入执行阶段对财产的处置、被保全人可能面临的损失和承担的后果进行强调说明,促使其寻求和解或自动履行。

            以惩促执,惩戒跟进倒逼主动履行。严格执行财产报告制度,依法惩处被执行人拒绝报告、不实报告,或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综合运用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等强制措施,持续保持打击妨碍执行高压态势。建立恶意拖延执行遏制机制,明确滥用诉权拖延、规避执行的处罚程序和标准,及时遏制当事人滥用执行救济权利拖延执行。强化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法院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凝聚打击拒执犯罪合力,形成“越往后打击越严、倒逼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机制。

            正向激励,完善信用承诺和修复机制。建立自动履行正向评价机制,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后,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向相关部门出具自动履行证明文书,并将其列入诚信履行名单库,帮助其恢复信用,获得信用激励。落实信用承诺机制,被法院决定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愿,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作出信用承诺,可依规暂缓纳入失信,宽免强制措施。推进信用修复,对已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义务行为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可依规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3631133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